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设,是做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助学金、发放困难补助等助困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基础。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科学合理分配帮困资源,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困难评定办法出台之前,研究生(含博士生)困难评定参考此意见进行。
二、本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构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发联、学生处、研工部组成。
2.各实体院系(所)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本院系(所)的认定及审核工作。认定审核工作组由实体院系(所)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组员。
3.各实体院系(所)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三档: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a.特别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3元,依靠自己和家庭根本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者虽然人均月收入高于233元,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譬如家庭成员生病、负担过重)导致经济非常贫困的。
b.困难 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为233至350元之间,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或者虽然人均月收入高于350元,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譬如家庭成员生病、负担过重)导致经济贫困的。
C、一般困难 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350元但低于480元的学生。或者收入虽然高于480元,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
2.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该生已经受到社会捐助、减免或奖学金等资助政策,能够解决全部和部分经济困难的,将认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3.家庭人均收入虽然在评定标准以内,但是如果该生平时生活浪费、消费超出困难学生应有程度的评定为非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级别。
4.我校属于免费师范生教育范畴学生一般不列入本《意见》所含的评定对象。
六、认定工作的程序
1.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应按照填表要求认真填写,报到后调查表原件统一交至认定评议小组。如果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或作其它用途的,学生本人自行复印留底。如果调查表不交或填写不合格(如未盖章)的不参加评定。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不愿意参加评定的可以不参加评定。
2.老生的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两周之内进行。各院系评议小组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发给学生认真填写。院系评定小组根据认定申请表的内容,结合学生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新生的评定工作应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各院系评定小组根据新生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情况,结合学生到校后的生活情况进行评定。
3.院系认定审核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实体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邮件或书面方式向本院(系所)评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提请复议。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评定领导小组对各院系评定的结果进行复核,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该档案将作为学生享受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未发生变化,只需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参加评议。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认定档次的,学生需重新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华东师范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所在地街道或民政盖章),由认定评议小组和认定工作组评议、审核、公示后,交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备案。
6.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实体院(系)认定审核工作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七、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意见自颁布日起施行。
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