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两委一局关于做好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全文请见http://www.career.ecnu.edu.cn/commonpage/main.aspx

     以下为摘抄

     一、各高校要将2007年办理进沪就业手续的办法及时告知本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7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3号)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的申请。

     一经发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一经发现有不良用工记录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将取消其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凡在近两年(2005-2006年)中,每年获准办理上海市户籍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后一年内退工率超过90%的用人单位,将不受理其2007年的落户申请(具体名单将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上公布)。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6年4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不含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交公司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或申请专利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申请受理证明(验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受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受理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

     审核结果在受理截止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统一公布